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客户协议

    简介

  • 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道 833 号长沙湾广场第二期 12 楼 1214A 室;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参与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参与者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持牌法团(中央编号: BJN764) 能进行第一类受规管的证券交易活动)同意容许「证券客户户口开立表格」上订明的客户,在本公司开立一个或以上帐户,并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服务,客户谨此同意由本公司执行任何帐户的交易,均受到本「客户协议」所规限(包括并不限于由本公司提供适用于有关服务的一般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会不时修改主协议并通知客户。本公司现行「客户协议」的条文罗列如下:

    第一部分 – 释义

  • 1.1 在本协议内,以下字词除非在行文上有特定意思,否则释义如下:
  • “帐户”指客户在本公司代客户按照帐户申请书及本协议条款开立并不时维持的一个或多个用于买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买卖)的帐户 “帐户申请书”指客户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帐户开户表格或本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为开立及维持证券交易帐户而要求的表格; 「确认函」指任何书写或打字纪录(包括任何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途径传送可製作成印刷本之文件)(a)确认及列明由本公司执行的任何帐户的任何交易详情;或(b)记录与帐户有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收受或提取)及载有本公司认为恰当之资料; “协议”指就开立、维持及运作有关帐户经纪与客户签立的书面协议及其不时以书面形式予以修改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帐户申请书、本客户协议、任何补充文件及客户给予经纪就有关帐户的任何授权; “获授权人”指每一位开户申请表指定为获授权人士,或日后获委任为获授权人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协议条款给予本公司,惟该通知只会于本公司确实收妥当日起计五日后才会生效; 「获授权第三者」指每一位开户申请表指定为获授权第三者(如有的话),或日后获委任为获授权第三者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协议条款给予本公司,惟该通知只会于本公司确实收妥当日起计五日后才会生效;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有限公司成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系统;
  • “客户”指公司或团体及其认可的承继人及受让人或(视乎情况而定)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其名称列明在帐户申请书,并包括其有关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及任何认可的承继人及受让人,在合伙人的情况下,在开户时的每位公司合伙人及任何其他一位或以上人士在开户后成为或曾经担任该公司合伙人,及其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以及任何认可的承继人及受让人;「违约事项」指第17.1条中列明的每一事件;“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任何买卖证券的交易所、市场或本公司联会;“贷款安排”就一个帐户而言,指本公司不时提供的财务贷款以便在交易所购买及持有证券;“集团”指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控制的任何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分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的分公司;「法例」指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指示的其他经纪和交易商的一切法例、法规、规例及规管要求,包括(如适用)相关交易所及其相联结算公司的规则;「监管机构」指证监会、联交所、有关交易所、有关结算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监管机构;「监管规则」指本公司处理客户账户所适用的和/或客户下达委托指令的相关政府、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清算所(如港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联交所、香港期货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公司、港交所、纽交所等)制定的使用法律法规,包括任何修订、补充、变体或修改;“证券”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赋予并不时修订的涵义;“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附属公司”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及其不时修订本)下所指明的具相同定义。
  • 1.2 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安排为独立分项及分段乃仅为方便起见。在上下文文义允许或规定 时,任何分项或分段所载的任何条款与条件均同样适用于其他分项或分段所处理的事宜。各分项标题仅为方便参考使用,并无任何法律效力及不影响任何释义。
  • 1.3 客户如由超过一人组成,或客户乃一间有两名或以上人士组成的商号/机构,客户的义务 及责任应为上述每一名人士的共同及个别义务及责任,而提及客户时应解释为提及上述人士每一人及/或其中任何一人。除非本协议由本协议内所定明的方式终止,否则任何一名联名客户死亡不会令本协议终止。本公司向其中一名联名客户作出的通知、支付或交付,将会全面和充分地解除本公司根据本协议须作出通知、支付或交付的责任,本公司亦获客户授权可接受或执行任何其中一名联名客户的指示。

    第二部分 – 一般条款和条件

  • 2.1 适用法律与法规
    • 1.1 客户的指示及本公司代表客户订立的一切证券合约(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均须遵守。
      • 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
      •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易的交易所或市场及其结算所(如有的话)当时实施的章程、规则、规例、惯例、常规、裁决以及交易所和结算所的现行解释;
      • 一切具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及法定团体所制订的适用法律、规则与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
      • 本公司不时就客户帐户运作及维持而实施的程式与政策。儘管有以上规定,本协议任何规 定倘若与上述章程、规则、规例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出现任何矛盾或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而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作出或拒绝作出任何行动或者要求客户作出或不要作出任何行动,以确保符合有关的章程、规则、规例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 1.2 在无损上文的情况下,客户承认其曾被要求特别注意不时被修改之条例的第XIII 及XV 部分的条款。客户曾被提醒其本身须独自负责遵照或确保遵照任何有关本公司代表客户所作的事情或就客户的要求所作的事情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引起之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确认客户知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载之条款,而客户将会全时间遵从或确保遵从上述条款以确保本公司不会因执行客户的指引或指示所作出的任何行动或打算作出的任何行动而违反或侵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 2.2 开立帐户
    • 2.1 客户谨此指示及授权本公司以客户姓名开立并维持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帐户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交易帐户),并根据本协议列明之条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购入、投资、沽出、交换证券或进行其他证券交易。
    • 2.2 假如本公司向阁下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 2.3 交易建议
    • 3.1 本公司可按客户要求,同意代表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并可向客户提供有关证券之意见、资 料及/或建议。客户承诺及同意,帐户的交易乃由客户全权负责决定,本公司只负责执行、结算及进行帐户的交易,对任何人员、僱员或本公司的代表、介绍行、商品交易顾问及其他第三者就帐户或其内任何交易所表现出的操守或作出的行动、陈述或声明均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本公司、其人员、僱员或代理人的任何意见或资料,不论是否主动提供,一概不构成订立交易的要约,本公司对该等意见或资料均不负任何责任,而客户将会独立地及无须依赖本公司或任何上述人仕而就所有帐户的交易作出其本身的判断及决定。
    • 3.2 本公司应按客户要求,向其提供涵盖衍生产品包括期权之产品细则、招股章程或其他要约 文件。
    • 3.3 委托单传递
      除非客户特别指明,否则本公司会将客户委托单传递至本公司选择的市场或交易商。对于在多个市场交易的产品,本公司可提供“智能传递(Smart Routing)”,即通过计算机算法为每笔委托单寻求最佳市场。“智能传递”在传递客户委托单时会考虑以下一项或多项因素:(i)价格;(ii)本公司接收到委托单的顺序;(iii)执行和/或结算的速度;(iv)执行和/或结算的可能性;(v)数量;以及(vi)委托单性质和其它相关考察。如果客户指定直接将委托单传递至某一特定市场,则客户有责任了解该市场客户委托单适用的规则和政策(如交易时间、委托单类型等)并按该等规则和政策交易。本公司不保证每个委托单都能以最佳挂牌价格执行,因为:本公司可能无法接入所有市场/交易商;其他市场参与者下达到其它市场的其它委托单可能会在客户委托单之前交易;市场中心可能会不承认挂牌价或可能会重新传递委托单手动处理;并且适用规则、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决策或系统故障可能会阻碍或延迟客户委托单的执行或导致客户委托单无法以最佳价格执行。
  • 2.4 客户的指示
    • 4.1 客户可以不时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包括透过本协议第三部分附表 A 的电子交易服务) 向本公司发出指示,而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而非必须)接受该等指示。传输该等指示的风险,一概由客户承担。
    • 4.2 除非客户以书面给予相反的通知,否则本公司可以假设客户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而非他人的 代理人发出指令,而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在可以于多于一家交易所进行交易,则会在本公司选择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 4.3 本公司会以客户的代理人的身份执行证券交易,除非本公司表示(不论有否在有关交易的 合约上注明)本公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执行交易。
    • 4.4 除非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客户的一切指示在发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得撤销。除非客户向 本公司发出且本公司已接受特定的指令,客户同意所有与其帐户相关的命令、指令或要求仅限于发出当日有效,且在下单的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日结束时失效。
    • 4.5 客户接受本公司不一定能够按报价在任何特定时间以“最佳”或“更好”或“市场”价格执行指示,客户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接受本公司代替客户所进行的任何买卖并受其约束。
    • 4.6 客户之一位或多位获授权人或获授权第三者(视情况而定)所发出之任何指示应当视为客 户所发出。客户藉此同意完全接受相关责任,其后不得质疑客户之一位或多位获授权人或获授权第三者(视情况而定)所发出之指示。
  • 2.5 客户的常设授权
    • 5.1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授予以下的常设授权:
      • 根据不时修订之《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 571I 章)之常设授权;
      • 根据不时修订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 571H 章)之常设授权;及
      • 其他由本公司要求合法地协定并不时修订之常设授权。
  • 2.6 客户的指示
    • 6.1 本公司如自行酌情决定不欲接受任何指示,应将之通知客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就客 户因本公司拒绝按指示行事或忽略将之通知客户或延迟了通知客户而损失的任何利润或得益或承担的损害、责任、费用或支出以任何方式负责。
    • 6.2 为了执行客户给予的指示,本公司可以自行按其酌情权决定的条款及条件与任何其他代理 人(包括以任何方式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任何人士或个体或任何本公司联营公司)订立合约或以其他方式与之交易或透过其进行交易。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联营公司可作为本公司代表客户履行任何交易之相反另一方。
    • 6.3 当本公司指示第三方代表客户在任何交易所买卖证券,客户同意本公司在合乎法律、规则 和规例的情况下,分取佣金或接受囘佣、 非金钱利益或本公司认爲适当的与证券交易或合约人士有关的该等数额。
    • 6.4 若本公司未能订立指示中指定的数量的证券合约,本公司可在未有事前知会客户的情况下, 为客户订立其认爲适合而数量较少的该等合约。客户应受所订立的该等合约所约束。
    • 6.5 若本公司透过任何有关交易所、结算所及/或经纪签订证券合约代客户进行交易,而该等 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要求更改任何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採取其认爲需要的或适宜的一切行动以符合该等要求及避免或减轻该等更改所引致的损失。本公司採取的所有行动,对客户均具有约束力。
  • 2.7 合约注释及结单
    • 7.1 本公司会向客户发出通知、收据、确认书、合约注释及/或帐户结单,通知客户关于本公 司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证券交易之详情,以及帐户结馀;该等通知、收据、确认书、合约注释及/或帐户结单的形式、所包括的详情、及发出通知的期限均依照适用规则、规例和法律。
    • 7.2 本公司就本协议的条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确认函或执行指示的口头报告和书面确认及帐 户结单,如无明显错误或除非客户在发出上述确认函、指示、确认及结单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利用挂号邮递至本公司的办事处,否则该等认函、指示、确认及结单已不可推翻并对客户有约束力。
    • 7.3 在有关月份如帐户没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项目,而且并无结欠或并无持有债券,本公司可 能不会为该帐户提供月结单。
  • 2.8 结算
    • 8.1 客户须即时应本公司在任何时间作出的要求或在付款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向本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交易而产生,或因操作客户帐户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借方结馀及不足之数。有关的支付须依照本公司不时述明的该等货币及于须付款当天的营业时间(香港时间)结束前作出。如客户未能履行其依照上述要求或在到期日或之前进行交付的责任,则客户须对任何因此而涉及的损失、成本、费用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所有就本协议的交易或其他的支付,必须按照本公司指明的货币及在其指明的地方以已结算的款项进行,且
      • 没有任何限制、条件或权益;
      • 无限制及清楚可动用,以及没有因税项原因作出任何扣除或预扣,及
      • 没有就任何其他数额作出任何扣除或预扣,不论是透过抵消、反申索或其他。
    • 8.2 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客户须就本公司代表客户订立的证券合约,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与该等证券合约中尚未平仓或行使权力者(视乎实际情况而定)的交付及/或交收权力行使状况有关的资料。
    • 8.3 如客户未能履行其交付的责任或客户对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责任,则客户须对因此而涉及的 一切损失、成本、费用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客户应即时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足够而清楚可动用的金额,以使本公司能够清偿任何因代表客户利用其帐户进行证券交易或将会进行的证券交易而牵涉的债务或可能牵涉的债务。如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第 8 条),本公司可以出售、借贷、购入或处理有关的证券。
    • 8.4 除非另有协定,否则如果客户未有按本条款(第 8 条)交收任何证券交易,本公司获授 权:如属购买交易,转移或出售证券帐户内的任何证券(包括该等已购入的证券)以履行客户的义务;或如属售卖交易,按需要借入或买入该等已出售的证券,以履行客户的交收义务;而客户须对因任何该等转移、出售、借贷或购买,或客户未能付款或交收而涉及的一切损失、成本、费用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
  • 2.9 卖空
    • 9.1 客户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当其沽出指令涉及客户没有拥有的证券即涉及卖空情况(包括客 户为沽售而借来之证券)。客户确认及同意本公司不会接受任何卖空指示,除非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确认、文件证据及保证证实客户在卖空指令发出前,持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将有关证券授与买入者。
  • 2.10 电子交易服务
    • 10.1 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附表 A 列出的条件及条款,本公司可以给予客户的帐户融资安排让 其进行电子证券交易。
  • 2.11 期权交易
    • 11.1 客户如欲了解适用于期权交易的特别规例、条件及条款,请参閲本协议第三部分附表 B。
  • 2.12 保证金交易
    • 12.1 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附表 C 列出的条件及条款,本公司可以给予客户的帐户融资安排让 其进行保证金证券交易。
  • 2.13 外币交易
    • 13.1 倘若客户指示本公司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订立交易,而该交易以帐户的制定货币以外的 外币进行,则:
      • 所有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损失及利益及风险皆全数由客户承担;
      • 当有关证券合约被买入、卖出、抵消或平仓结算,本公司应以帐户指定之货币为单位,以 当时货币市场就有关货币之兑换率作基准终论性地决定相关兑换率,并于客户之帐户内记入欠帐或进帐。
    • 13.2 客户授权本公司从帐户扣出任何因执行货币转换而牵涉的费用。本公司保留权利在任何 时间拒绝接受客户关于货币转换的任何指示。
  • 2.14 帐户证券
    • 14.1 客户特此授权予本公司就客户存于本公司之任何证券,或由本公司代表客户买入或收购 之任何证券,还有本公司代为安全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证券,(不论该证券乃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皆可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代名人(不论该代名人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的人士)或客户名义登记该等证券,或将该等证券存入一个由证券行开立及维持的独立帐户内而该独立帐户乃指定为信託帐户或客户帐户并设于香港一认可财务机构、核淮保管人或其他获发牌提供证券交易之中介人,(于此第 13 条称为「独立证券帐户」)或将该等证券存于任何海外保管人或海外结算公司但须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则。
    • 14.2 客户特此授权予本公司就任何由或代客户存放或提供之证券抵押品(不论于香港或其他地 方):
      • 将该等证券抵押品存入独立证券帐户;
      • 存入于一认可财务机构、核淮保管人或其他获发牌提供证券交易中介人并以本公司之名义 (视情况而定)开立之帐户内;
      • 以代其收受证券抵押品的客户、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代名人之名义登记;或
      • 存于任何海外保管人或海外结算公司但须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则。
    • 14.3 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银行、机构、保管人、代名人、中介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依据本 第 14 条持有之任何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不论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均由客人自行承担风险。
    • 14.4 凡按本第 14 条存于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但并非以客户之名义登记的任 何证券,一旦该等证券分派股息或其他分配或利益分发,帐户(或多个帐户)将被记入进帐 (若客户同意可另行收受),该股息、分配或利益之分派比例将等如该等证券之总数或总额中代客户持有之证券部份。若该等证券的碎股并不合资格获得任何该等股息、分派或利益, 则代客户持有的碎股将不获摊分该等股息、分派或利益。
    • 14.5 除非本协议另有所指或法例(例如关于客户的常设授权)容许,否则本公司不应在没有 客帐户头或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下,存入、转移、借贷、质押、再质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不论任何目的亦然。
    • 14.6 为抵销任何客户或代客户欠下本公司之负债,本公司获授权(依据适用法例或一合法协 定之常设授权)处置客户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处置哪些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 14.7 凡任何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或同意之任何代名人(按照本第 13 条)名义持有之证券, 除非客户另有书面指令,本公司或该集团成员一概不会出席任何会议,行使任何投票或其他权利,包括填妥委託书。本协议内无订明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有责任通知客户出席会议及于会议中投票。就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接收之证券,本公司毋须负责有关该等证券之任何通知、讯息、委託书及其他文件,亦不会传达该等文件或发出任何有关已收取该等文件之通知予客户。本公司有权因提供或安排保管客户证券或按客户指示行动之服务,而向客户收取费用。
    • 14.8 在不损害及附加于本公司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其他权利及补偿权下,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 处置(或促使任何相关集团成员处置) 任何客户的证券(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或证券抵押品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解除由或代客户对本公司、该相关集团成员或第三者所负的责任。本公司及该相关集团成员(若适用)获授权就任何该处置作出一切必要事项而毋须就相应或连带的亏损或费用承担责任。在不损害上文之情况下,客户不得就该处置之方式或时间向本公司及/或该相关集团成员(若适用)提出任何索偿。
  • 2.15 帐户款项
    • 15.1 本公司有权把在帐户(或多个帐户)内持有或代客户接收之任何款项存放或转移至由本 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所设于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一或多个独立帐户内或于该等帐户间互相 转移,而该/该等每一个独立帐户须指定为信託帐户或客户帐户,并在一所或多所认可财务 机构及/或证监会以《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第 4 条为目的而批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人士及/或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海外人士(但必须遵从适用的监管规则) 处开立。在客户与本公司均同意及法例容许之情况下,所有上述款项之利息将归本公司所有。
  • 2.16 佣金、收费及费用、留置权、抵销与合併
    • 16.1 客户同意在被要求时立即向本公司缴付:
      • 由本公司订定比率的经纪佣金,本公司可能不时通知客户佣金的比率;
      • 本公司因或关于其作为客户代理人交易证券合约或本公司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 而令本公司招致的所有佣金、经纪费、徵费、收费、税项及税款及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
      • 预支予客户的任何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息率由本公司订定并不时通知客户。
    • 16.2 在不损害及附加于本公司的其他权利及补偿权下,本公司可向六个月或以上没有交易活 动的不活跃帐户收取月费,而费用的货币由本公司不时订定。该等费用将自动从有关帐户中扣除。
    • 16.3 客户同意倘若其对本公司有任何额项的拖欠(包括经裁决之客户债务所累积的利息), 将以按本公司的资金成本加年利息百分之八或一家香港银行不时规定的贷款优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八(取较高者)的利率向本公司支付利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计算,并须于每公曆月最后一日或按本公司决定之日期支付。
    • 16.4 在不影响本 16 条款的其他条文之情况下,本公司可以从帐户中扣除第 16 条所预期之任 何金额。
    • 16.5 在遵守适用法例之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并附加于本公司及其他集团成员的任何其他权 利及补偿权之情况下,客户同意:
      •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文的情况下,本公司及集团对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项或 证券拥有一般留置权,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任何集团成员或第三者之责任
      • 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将客户所有或任何帐户与客户欠负本公司的任何债项进行合併或综合, 及/或将客户的证券及/或其他财产用于清偿拖欠本公司及/或其他集团成员的任何负 债,而毋须发出事先通知;
      • 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并无须事先通知抵销或转移客户存放于其在本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处 的任何帐户内不论何种货币的任何款项,以清偿客户对本公司及/或其他集团成员的不论任何性质之任何负债(包括以当事人或担保人身份招致之债务及不论此等债务为实际或或有、主要或附属、各别或联合)。
    • 16.6 在不损害并附加于本公司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其他权利及补偿权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但 无责任(并于此获客户授权)可以酌情决定处置客户的证券及/或其他财产(而不必通知客户),以便清还客户因或关于下述原因而拖欠本公司之债务:
      • 进行证券买卖引起之债务,而该债务在本公司已经处置了指定作为保证清偿该债务之抵押 品的所有其他资产后仍然存在;或
      • 本公司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引起之债务,而该债务在本公司处置了指定作为保证清偿该债 务之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资产后仍然存在。
    • 16.7 受制于适用法例下,以及在不损害及附加于本公司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权及其他权利及 补偿权之情况下,当客户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方面对本公司欠有债务,本公司有权但无责任 (及客户现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授权本公司) 可以酌情决定并无须事先通知客户下随时及不时:
      • 合併或综合客户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所开立的一切或任何现有之帐户,不论是否需要 通知及不管帐户之性质(即不论是存款、借贷或其他性质);及
      • 抵销或转移设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该等帐户内之存款,以清偿客户于其他帐户或 其他方面对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团成员之欠债。
    • 16.8 本公司有权沽售该等证券、投资及财产,并以所得款项抵销及清偿客户所有对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不论是作为当事人或担保人的债务,并毋须向客户提出事前通知,亦不论:
      • 该等证券、投资或财产是否有任何其他人士之权益,或本公司是否已贷出款项;及
      • 客户在本公司开立帐户之数目。
    • 16.9 本公司获授权就该沽售作出一切必要事项而毋须就相应亏损承担责任
    • 16.10 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但并无义务)不时并无须事先通知从本公司处开立之任何帐户 或客户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内扣除客户按本 16 条款应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户承诺应本公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签署本公司可能随时及不时要求之行动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项该等扣除全面生效。
  • 2.17 违约事项
    • 17.1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违约事项发生之际或其后之任何时候,行使在第 17.2 条下之权力:
      • 欠缴:客户未偿付,或未能在被要求后马上进一步担保或清偿于本协议下,或于客户与本 公司间之任何协议下,所欠付之金钱或债务;
      • 违反陈述、声明:任何客户在本协议或送达本公司并有关本协议之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内, 作出、重申或被视作为重申之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在作出、重申或被视作重申时,该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是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在作出、重申或被视作重申时,该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已是不正确或已具误导性;
      • 违反其他责任:客户未能履行或遵从本协议或客户与本公司间之协议下其任何其他责任及 若该违反行为乃可补救的,但客户未能在收到本公司要求补救之通知后立即作出补救并达至令本公司满意;
      • 清盘:倘客户是一个法团;
      • 破产:就客户乃自然人而言,针对其破产程序启动,或对客户发出破产令,或客户与其债 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组协议或安排,或者客户经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错乱;
      • 客户财政状况出现重大不利的改变;
      • 不胜任:当客户乃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合伙商号,而客户或任何合伙人在法律上已被宣佈 为不胜任或精神无行为能力,或者客户或任何合伙人经已死亡;
      • 不合法:当本公司仅按其看法,相信有根据怀疑客户已或可能参与市场不当行为或任何法 例、监管规则或任何适用条款及条件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动;
      • 其他情况:当本公司以其独有酌情权认为其他必须或合适之情况,例如由于保证金要求或 其他要求。
    • 17.2 当发生违约事项之际或其后任何时候,客户所有未缴付本公司之总额,必须在要求下立即偿付;并本公司可在没有给予客户任何通知之情况下,酌情採取以下任何行动:
      • 终止本协议及结束帐户或暂停运作帐户;
      • 可要求客户立即清偿或偿还任何融资;
      • 撤销任何或所有未执行之指令或任何代表客户作出之其他承诺;
      • 结束任何或所有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之合约,透过在一间或多间相关交易所买入证券以填补 客户之任何淡仓,或透过在一间或多间相关交易所沽出证券以清算客户之好仓;
      • 沽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为客户持有之证券,以清偿任何客户对本公司之欠债而该欠债乃在 本公司处置所有客户用以作该欠债之抵押品后仍然存在;及
      • 按照本协议,合併或综合任何或所有客户的帐户及行使抵销权。
  • 2.18 责任及弥偿
    • 18.1 对于客户由于以下事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支出或损害,本公司、其任何人员、僱员及 代理人均毋须负任何责任(但由于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职或诈骗而产生的除外):
      • 本公司依照客户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或对指示予以依赖,不论有关的指示是否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任何联属人或彼等之人员、僱员或代理人给予任何建议或意见后发出;或
      • 本公司由于其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其中包括传送、 通讯或电脑设施出现的损坏或故障,邮政或其他方面的罢工或类似的工业行动,或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经纪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商号或公司没有履行其义务;或
      • 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经纪因任何原故停止承认本公司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证券 合约的存在,或没有履行任何该等合约或将之平仓,但在两种情况下皆不会影响客户在本协议下须就任何该等合约而承担的责任以及客户因该等合约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及责任。
    • 18.2 在不限制以上第 18.1 段的概括性的前题下,对于客户由于或者指称由于本公司延迟或被 指称延迟依照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指示行事或没有依照该等指示行事而承担的任何损失、支出或损害,本公司及其任何人员、僱员及代理人均毋须负任何责任(但由于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职或诈骗而产生的除外)。
    • 18.3 客户保证,对于本公司因其以客户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户订立任何证券合约或因其按照本 协议的条款採取行动而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或承担的任何费用、要求、损害赔偿及支出,客户将会对本公司、其人员、僱员、代理人及联属人作出全数弥偿,由于本公司的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职或诈骗所产生的除外。客户并同意,本公司、其人员、僱员、代理人及联属人如须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客户必须迅速偿付本公司、其人员、僱员、代理人及联属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包括彻底偿付法律支出)。
  • 2.19 资料披露
    • 19.1 客户向本公司保证及承诺.客户在本协议内或下或按本协议不时所提供之所有资料(及 将会提供之资料)均准确、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资料如有任何改动,客户须立即通知本公司。除非本公司接获客户以书面通知的任何变更,否则本公司有权完全依赖该等资料作一切用途 及任何该等书面通知须由客户恰当地签署。客户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协议或另有相反规定,任何该等资料之任何变更,只会在本公司确实收妥有关书面通知当日起计三日后或本公司可以书面同意之较短时间后才会生效。
    • 19.2 本协议内或之下或据本协议所提供关于本公司之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动,本公司应通 知客户。
    • 19.3 在本公司随时及不时之要求下,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合理要求并有关本协议事项 的财务资料及/或其他资料。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不时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或检查,籍以确定客户的财政状况。
    • 19.4 本公司可将有关客户及/或任何交易及/或帐户之任何资料提供予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 人士,以遵照合法之规定或要求(不论该等规定或要求是否具强制性);或当本公司行使酌情权在其视为合适的情况将该等资料交予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士。
    • 19.5 本公司的个人资料政策和惯例,已在本协议第五部分列出。
  • 2.20 保证及承诺
    • 20.1 客户持续保证、申述并承诺:
      • 其本身,或如客户为一间公司或法团,则其人员,并没有受僱于任何交易所、商会、 结算所或由任何交易所拥有大多数股份的公司,亦非受僱于任何交易所的成员或在任何交易所注册的公司(除非允许进行此等交易的同意书已提交本公司备案);
      • 除了书面披露者以外,
        • 并无任何人(证券客户开户文件中名列的帐户持有人、合伙人、权益持有 人或受益人除外)在帐户中拥有权益;
        • 客户就开户而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正确的;
        • 提供的资料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将由客户立即通知本公司;
        • 客户确定“证券合约”乃为客户利益及适合客户进行,在各方面均为谨慎的, 而且目前及将来均不会抵触客户受制或受到约束的任何法规、规则、规例、判决、法令、协议或承诺;及
        • 如客户为一间公司或法团,客户拥有全权及不受限制的权力以订立本协议, 并且已获得所有必要同意及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包括,如恰当时,根据其法团或机构之文件下所有之行动)及履行其在此之下的责任。
        • 客户同意在未得本公司的同意前,就保证金或构成为其帐户的其中部分的任何财产或 权利而言,不会作出抵押或质押或容许就此存在任何抵押或质押,或就该等保证金、财产或权利进行出售、授予期权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建议出售、授予期权或以任何形式处置。
        • 客户已经收到、閲读并明白“风险披露”文件的内容,而客户有足够经验评估协议中预 期的交易的适当性。
  • 2.21 管辖法律
    • 21.1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须按香港法律解释,客户不可撤销地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性管辖权。若客户居住或定居香港以外,客户不可撤销地委派列于帐户申请书中之代理人为其在香港接收与本协议有关之任何法律诉讼文件送达之代理人。客户同意,任何令状、传 票、旨令、判决或其他文件,如已注明客户或上述代理人为收件人并送递或邮寄到本公司最后得知的客户或上述代理人的地址,即被视为已正式有效地送达给客户。以上规定并不限制本公司在任何司法区内按法律容许的方式将法律诉讼文件送发给客户的权利。如该代理人 (或任何根据本分项获委任取代的代理人)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终止其任期,客户须委任一名有香港地址的代理人以取代接收送达,并且须通知本公司该取代的代理人的名称及地 址, 如未能如此作出委任及通知的话,本公司则有权向客户发出通知以其委任之取代性代理人代表客户。
  • 2.22 其他条款
    • 22.1 本公司之举报权利 – 在不影响本公司在法例下之权利及责任之情况下,客户确认本公司 有权向任何监管机构、机关或有关金融产品发行者举报任何怀疑不当交易行为、其他不良行 为或不合规则事件。同时,本公司可按其独有的酌情权暂停运作帐户或拒绝执行任何指令, 就不论怎样相关本公司暂停运作帐户或其廷迟或拒绝执行关于帐户之指令而产生之任何申索、损失、法律程序或费用,本公司概不负责。
    • 22.2 客户之责任 – 客户承诺按本公司之要求执行及签署与实施、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有关之任 何行动、契约、文件或事项。客户不可撤回地委任本公司为其受託代表人,执行及签订任何在本协议下客户承诺执行或签订但其在本公司要求下未能完成之任何行动、契约、文件及事项。
    • 22.3 联名帐户 – 倘若帐户乃联名帐户,除非开户申请表内另有说明,本公司可以接受任何联 名帐户持有人之指令,且每位联名帐户持有人同意与其他联名帐户持有人共同及各别地负责 与本协议有关之所有责任。本公司没有责任查究任何指令的目的或其适当性或留意就帐户由 客户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帐户持有人所交付之任何款项之运用。本公司可完全自由免除或 解除任何联名帐户持有人本协议下的责任,亦可以接受任何联名帐户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者 与其作出其他安排,而同时并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一位或多位联名帐户持有人之责任,亦不损 害或影响本公司对其他一位或多位联名帐户持有人所行使的权利或从此(等)人士获得补偿, 任何一位联名帐户持有人去世之后,所有联名帐户持有人之责任以及本协议仍然有效,不得 免除或解除。
    • 22.4 根据本协议向任何联名帐户持有人发出之任何通知书、报告、通知或通讯将视为已适当 地向所有联名帐户持有人发出,除非:(i) 于开户申请表中已载有客户之通讯地址,那麽任何通知书、报告、通知或通讯将送往该通讯地址或嗣后按本协议通知本公司之其他通讯地址; 或 (ii) 客户已要求并本公司已同意,所有通知书将送往所有联名帐户持有人之电邮地址而该等电邮地址乃是于本公司记录上最后通知其之电邮地址,那麽所有通知书将如此发出。本公司按照上述所发出之任何通知书、报告、通知或通讯将被视为已被所有联名帐户持有人收到并对其等具约束力。
    • 22.5 电话记录 – 本公司可以记录与客户之间之电话对话,且任何该等记录之内容将作为有关 对话及其内容之最终及结论性证据。
    • 22.6 客户声明、陈述 – 客户确认,本公司曾提出向客户解释本协议之条款,而且客户已得到 该解释或客户不需要该解释即完全理解本协议之条款。客户确认,本公司已经建议客户及客户已经有机会徵询其独立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 22.7 豁免 –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之外,任何本协议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 议下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之豁免;任何单独或部份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除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之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本公司对于其权利之豁免,除非採用书面形式通知,否则一律无效。本公司之权利及补偿权是累计的,包括法例赋予其之任何权利及补偿权。
    • 22.8 转让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委託、分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其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或责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在其认为 适合之情况下,转让、委託、分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或责任。
    • 22.9 通知 – 向客户作出或提供之任何通知书、报告、通知或通讯,均应採用书面形式,并可 以普通邮递途径寄至其于开户申请表上列明之地址,或以传真或电子途径(包括透过电子交易服务设施),传送至开户申请表上列明之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嗣后客户按本第 22.9 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之其他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按照上述方式发出之任何通知,若以邮递方式发出即在邮寄后的 48 小时后被视为已经送达,或若以传真或电子方式发出即在传送时被视作已经送达。
    • 22.10 于所有情况下,若向本公司作出或交付任何通知或通讯(不论属任何性质),其于本公司 确实收妥当日才被视作已向本公司作出或交付。
    • 22.11 修订与终止 – 本公司可行使其绝对之酌情决定权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暂停或终止帐户,并可随时停止代表客户採取行动。帐户被暂停或终止时,客户拖欠本公司之所有款项将立即到期及须缴付, 及客户须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该等款项。
    • 22.12 客户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可由本公司酌情不时更改,并以书面通知客户;在此情况下, 更改后之条款及条件应从该通知书内所指定之生效日期起适用,不论该指定生效日期是该通知书日期之前或之后但须受制于适用法律。该等更改将被包含为并成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 22.13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候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惟该终止不应影响:
      • 终止前任何一方已产生之权利或债务,不论是本协议的条款规定的保证金、佣金、支 出、赔偿保证或其他方面的权利与责任,直至该等合约已平仓或已完成交收及/或交付而且所有该等责任被彻底解除为止;及;
      • 客户在本协议下作出之保证、陈述、声明、承诺及弥偿,其等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 22.14 如果在本协议终止时在帐户中有任何现金结馀,客户同意该结馀将会与所有未平仓合约 被平仓当日起计的七天内被自动存入证券客户开户文件中的指定帐户内。若并无该等指定帐户或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而不能使用该指定帐户,本公司可将有关支票寄往客户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客户付还相等于帐户内的结馀的数额,有关风险则由客户承担。
    • 22.15 本协议之终止,将不会影响在终止日前本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容 许下并已展开之行动,或客户在本协议下给予之任何弥偿或保证。
    • 22.16 时间 – 客户履行其于本协议下及本协议下所预期之所有交易之所有责任时,时间概为要 素。
    • 22.17 客户同意本协议、证券客户开户文件及风险披露声明书的英文本在各方面均具有约束 力,该等文件的任何中文译本只用于协助某些客户及只供参考,在解释文件条款时并不适用, 如果英文本和中文译本之间有任何抵触,应以英文本为准。
    • 22.18 提供新股貸款: 利弗莫尔證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利弗莫尔證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利弗莫尔證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利弗莫尔證券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 客戶茲此表明授權利弗莫尔證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利弗莫尔證券收到之所有金額, 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利弗莫尔證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如果(i)在認購期間客戶賬戶的信用風險超越可接納的合理水平,或(ii)在首次公開發售股份上市當日,客戶賬戶中有任何未償還的差額;及因應客戶賬戶中已償還的差額之多寡,利弗莫尔證券保留強制清算利弗莫尔證券中任何新股股票的權利。客戶理解並同意承擔因強制清算所有或任何首次公開發售股份而導致的任何投資損失。
      新股認購手續費及新股貸款利息:就每筆新股認購申請,利弗莫尔證券會向客戶收取由利弗莫尔證券不時決定的認購費用(下稱「認購費用」)。就新股貸款(如有),利弗莫尔證券會向客戶收取新股貸款利息(下稱「新股貸款利息」)。有关認購費用及新股貸款利息的詳情,客戶可參看利弗莫尔證券準備的新股認購聲明及/或利弗莫尔證券網站上可獲得的收費率表(經不時修訂或補充)。為免生疑問,無論是否中簽,申請費(如有)一律不予退回。利弗莫尔證券將收取的新股貸款利息, 如果沒有在利弗莫尔證券以任何格式向客户單獨交付或展示的的任何通知、申请表格或声明中另有规定, 由相關貸款金額× 計息日× 日利率計算而得,計息時長為利弗莫尔證券提出認購申請後翌日至中簽結果公布當日(下稱「中簽結果公布日」)。客戶同意並確認利弗莫尔證券有權預先或利弗莫尔證券認爲適當時凍結賬戶中的新股貸款利息,而新股貸款利息會在中簽結果公布日從賬戶中自動扣除。為免生疑問,一旦客戶提出新股普通認購申請,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認購手續費(如有)及新股貸款利息一律不予退回。

    第三部分 – 适用于相关服务的附加条款

    附表 A – 电子交易服务的附加条件

  • 1. 附加条款的适用
    • 1.1 这些电子交易服务的附加条款,只适用于客户要求而代理已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
  • 2. 电子交易服务条款
    • 2.1 当使用本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时,客户保证其为有关的交易密码的唯一获授权使用者 及将会就所有透过使用客户的交易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及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 客户保证会于使用其交易密码时提高警觉。 本公司可能利用与电子交易服务有关的核实科技。
    • 2.2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本公司经营的网站以及当中的软件的牌照均属本公司所有。 客户不可或不可试图干预、改动、解编、颠倒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改变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电子交易服务的任何部份或服务所包含的任何软件。
    • 2.3 本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为客户提供额外的途径以便向本公司发出指示。客户亦可直接 致电本公司的营业员发出指示。如果客户透过本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联络本公司时遇到困难,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与本公司联络,并通知本公司客户所遇到的困难。
    • 2.4 本公司可以(但没有义务)监察及/或记录客户透过电子交易服务给予的指示或已经交 易的指示。客户同意接受该等记录(或记录的抄本)作爲有关指示及交易内容和性质的最终及真凴实证,而客户受其约束。
    • 2.5 除非本公司另行 同意,本公司不会执行客户的指示,直至客户的帐户内有足够的清算 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
    • 2.6 除非及直至客户已收到本公司的信息表示收到或确认已执行其指示,否则本公司不得 被视为已收到客户的指示或已执行其指示,方式会由本公司不时指明(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公司经营的网页上的指示日志上刊登指示的情况供客户自由查閲)。本公司有权修正确认单或确认书上的任何错误而无需负上任何相关的责任。
    • 2.7 客户同意在输入每个指示之前会加以覆核,因为客户的指示一经作出,便可能无法被 取消。
    • 2.8 不论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若客户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于客户的买卖指示 被执行之后,客户接受本公司可以而客户亦同意收取本公司通过电子告示方式向客户的帐户或电邮地址发出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据及结单以取代印本形 式的文件。于本公司发出该些信息之后,客户可随意读取该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话, 客户必须尽促将该些电子信息列印出来或作出客户自己的安排,以作客户自己的记录。本公司会于随后以邮递或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的定期结单,总结客户 帐户内的记帐情况。如客户坚持接收印本的确认及纪录,本公司有权为提供该等服务 而收取合理的费用。
    • 2.9 本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纯粹是为著提供参考信息而向客户提供由第三者所发佈的有关 投资产品的信息。由于市况波动及数据传送过程可能出现的阻延,有关的报价可能并非该等产品的实时市场报价。儘管本公司相信该等信息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没有任何独立的基础可以核证或反驳有关方面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程度。任何人士不得从该等信息来推论本公司对该等信息作出推荐或认可。
    • 2.10 本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所提供的信息是按照“现况”及“现时所供应”的基础而提供的, 及本公司不会担保该等信息的及时性、次序、准确度、充份程度或完整程度。就该等信息而言,本公司及任何第三者均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其可商售性或适合作某种用途的保证)”。
    • 2.11 客户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作爲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给予指示的条件之一,在下列情况下客户会立即通知本公司:
      •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就帐户作出指示,而客户尚未收到本公司的指示号码(不论以列印文件、电子文件或口头方式发出);或
      •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就帐户作出指示,而客户尚未收到准确的指示确认书或执行指示的确认书(不论以列印文件、电子文件或口头方式发出);或
      • 客户收到交易确认书(不论以列印文件、电子文件或口头方式发出),但客户并未发出指示或任何相似的衝突;或
      • 客户发现任何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其客户号码、密码或个人识别号码; 或除以上情况之外,本公司或其代理、僱员或代表不会就客户或其他人士声称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处理、不当处理或遗失指示而提出的呈请向客户或其他人士负责或承担责任。
    • 2.12 客户明瞭基于电子通讯可能遇到未可预计的网路挤塞情况及其他原因,电子交易服务 可能并非是可靠的通讯途径,而这种不可靠性并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这可能会导致下列情况,包括:在传送或收取客户的指示或其他资料时有所延误、延误执行买卖盘或有关买卖盘以有别于客户落盘时的市价执行、客户与本公司进行通讯时出现误解及错误等等。儘管本公司将会採取一切可行步骤去保障其系统、顾客资料、帐户及为客户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客户接纳透过电子交易服务进行金融及其他交易所涉及的风险。

    第三部分 – 适用于相关服务的附加条款

    附表 B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特别规则

  • 这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特别规则的条款只适用于经客户要求而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 的条件和条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任何帐户。
  • 1. 释义
    • 1.1 在本附表内,以下字词除非在行文上有特定意思,否则释义如下: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香港结算”指香港结算有限公司;
      •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 “期权帐户”指客户买卖期权合约的帐户,而本附表适用于该帐户;
      • “期权交易规则”指不是修订的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
      • "保证金”指在本附表下,客户对经纪负责作爲抵押品的现金及/或证券及/或双方不时协议 的其他资产。
    • 在无损以下 1.3 条的情况下,除非在行文上有特定的意思,否则在第一部分界定的字词于 本附表内意义相同。
    • 未有界定的字词,其意义按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期权交易规则及结算规则而定。
    • 如本协议的条文与本附表的条文有任何抵触,则以本浮标的条文为准。
  • 2. 在联交所交易期权的特别规则
    • 2.1 本附件仅适用于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第 513 条所订立、当中包涵经联交所不时修订载于期权 交易规则之条款及条件的期权合约,以及适用于客户用以交易该等期权合约之帐户。
    • 2.2 本公司对有关期权帐户之资料保密,只在交易所、证监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 期权结算所之要求或请求下,提供该等资料。
    • 2.3 客户确认:
      • 客户不是联交所中任何其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之僱员,任何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之僱员均不 会在期权帐户中拥有实益权益;及
      • 期权帐户只为客户及其利益而运作,并非为其他人士之利益;或
      • 客户已书面通知本公司代表其等利益运作期权帐户之人士名单;或
      • 客户已要求本公司以综合帐户形式运作该期权帐户,并会于本公司要求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任何最终实益拥有客户合约权益之人士的身份。
    • 2.4 法例及规则
      •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应按所有对本公司适用之监管规则而成立。当中包括但不 限于期权交易规则、期权结算所的结算规则及香港结算公司的规则。尤其,期权结算所有权 按照监管规则修改合约之条款,而本公司应通知客户有关影响客户一方之合约修改。本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或香港结算公司按照监管规则採取之任何行动均对客户有约束力。
      • 在本附件赋予本公司之任何权利及权力均须遵照监管规则,但不影响本公司或任何集团 成员拥有之其他权利及补偿权。
      • 客户同意有关于相关的期权系列之标准合约条款均适用于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就该等期权 系列订立之每一客户合约,并所有客户合约均按监管规则设立、行使、结算及解除。
    • 2.5 保证金
      • 客户同意为在本附件项下之责任向本公司提供保证金,其形式由双方不时同意决定。该 等保证金应在本公司不时要求下支付或交付。保证金需要的数额不可少于,但可多于,就客户持有之未平仓合约或交付责任按监管规则所订明之数额,及保证金可能被要求添加,藉以反映市值之变化。
      • 倘若本公司接受以证券作为保证金,客户在接获请求时须向本公司提供监管规则要求本 公司须有之授权,致使本公司有权,直接或透过另一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交付该等证券予期权结算所,以作为关于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因客户指令本公司)之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除另有订明外或除非客户另有授权,本公司不具有客户任何其他进一步授权,以任何目的,借入或借出客户之证券,或以其他方式放弃管有客户之证券(除非交予客户或按客户之指示)。
      • 若本公司并无如期收到客户应付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本公司可当客户违约处理。 本公司可于接受客户的指示之前,预先要求客户在本公司维持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或为收取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施加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要求。
      • 本公司可将客户之任何期权帐户的现金结馀存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任何持牌银行,本公 司有权保有该等存款洐生之任何利益。
      •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及其僱员偿还所有因客户违反其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而招致的损失及花 费,包括向客户追收债务及结束客户的帐户而牵涉的合理成本。
    • 2.6 客户违约
      •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 16 条之情况下,倘若客户未能遵循任何在本附件下之责任及/或承担任何 债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保证金,及/或以任何方式违反期权交易规则下客户应遵守之责任,本公司可以在不通知客户之情况下
        • 拒绝接受客户有关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之进一步指示;
        • 平仓、过户或行使部份或所有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之客户合约;
        • 订立合约或证券、期货或商品交易,藉此清偿因客户违约而产生的责任,或对冲本公司因 客户未能遵行责任或清偿债务而须承受的风险;
        • 处置保证金,并将所得收益用以付还客户亏欠本公司之债务;及/或
        • 处置任何或所有为客户持有或代表客户持有之证券,以抵销客户之任何责任及行使任何本 公司享有与客户有关之抵锁权利。
        • 客户清偿所有拖欠本公司债务之后,任何所馀收益应支付予客户。
      • 客户同意支付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之息率及其他条款计算之所有逾期付款之利息(包 括获得针对客户的判定债项后产生之利息)。本公司可(及现获授权)不时并无须事先通知从本公司处开立之任何帐户或客户在其他一个或多个集团成员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内扣除客户按本 2.6.2 条款应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户承诺应本公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签署本公司可能随时及不时要求之行动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项该等扣除全面生效。
    • 2.7 合约
      • 客户指示订立之所有合约,客户须在本公司所通知之期限内支付已通知客户之期权 金、本公司之佣金及任何其他费用,以及联交所之适用徵费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可在期权帐户中扣除该等期权金、佣金、费用及徵费。
      • 本公司可限制客户在任何时候持有之未平仓合约或交付责任,客户确认:
        • 本公司可能被要求把客户合约平仓以符合联交所设下之持仓限制;及
        • 倘若本公司违反约定,联交所之违约程序可能导致客户合约被平仓或被另一份客户与联交 所之其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之间之客户合约所替代。
      • 在客户之要求下,本公司可能会同意把与客户订立之客户合约在依据监管规则下,被客 户与联交所之其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之间之客户合约所替代。
      • 行使客户合约之时,客户应按标准合约及本公司对客户之通知,履行在有关合约下的交 付责任。
      • 当客户持有须申报之持仓量(按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香港 法例第 571Y 章)或其他适用之规则或规例中之定义),客户须负责通知联交所或其他有关规管机构。
      • 客户确认,在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法律之前提下,本公司可就有关在交易所交易 之任何期权交易合约,採取与客户指令相反之仓盘,不论是为了本公司本身之帐户、任何集团成员之帐户或其等职员、僱员或代表,或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之其他客户之帐户而作出的;惟有关交易应根据联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透过联交所的设施、或根据任何其他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的规则或规例透过其设施具竞争性地予以执行。
      •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 16 条之情况下,凡本公司行使任何权利:
        • 按本附件之第 2.6.1 条或第 2.7.2 条把任何在客户期权帐户内之持仓平仓或过户;或
        • 按本附件之其他任何条款对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代表客户或为客户维持之所有或任何持 仓平仓或沽出或买入商品;
        • 该撤销或过户或平仓或沽出或买入(在本 2.7.7 条称为 「交易」)
        • 可在任何以上交易通常会交易的交易所或市场执行;或
        • 以本公司决定之方式执行。
        • 客户同意,本公司并不负责任何关于交易而招致之损失。在不影响以上文之情况下,客户不 能就交易方式及时间而向本公司提出申索。客户理解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可行使撤销、平仓或过户之权利,而毋须提出要求或通知。有关撤销、平仓或过户之事前要求、催缴及通知,将不会被当作是本公司放弃以上提述之权利。
    • 2.8 概则
      • 客户确认,纵使所有期权合约均在联交所中执行,客户及本公司乃以当事人身份订立客 户合约。
      • 本公司同意在客户要求下向客户提供(i)期权合约之产品细则及任何涵盖该等期权合约 之发行章程或其他发售文件;(ii)香港交易所之小册子《理解股票期权(及其风险)》。
      • 倘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按本附件下对客户之责任,客户有权依据赔偿基金之不时条订的条 款,向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成立之赔偿基金申索。
      • 客户理解在有效到期日,但仅在有效到期日当天,期权系统将自动发出有关所有在价内 等如或高于期权结算所不时所定比率之长仓并未平仓合约之行使指示。
      • 客户可以根据期权结算所订立之结算运作程序,在有效到期日系统终止之前,指示本公 司撤销在第 2.8.4 条中提及之 「自动发出之行使指示」。
      • 假如本公司的业务有具体的改变而可能会影响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本公司会通知 客户。
      • 客户已经閲读并同意本期权客户协议,本公司已经以客户选择的语言向客户解释本协议。
    • 2.9 其他
      • 本公司将指定一位僱员主要负责客户事务。该僱员的全名及适用法律要求之该僱员的牌照详 情将通知客户。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随时及不时指定本公司的其他一位僱员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员,并且该替代将由本公司终论地决定的日子当日起生效。按本第 2.9 条款所提供之任何资料将成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三部分 – 适用于相关服务的附加条款

    附表 C – 保证金贷款

  • 本份保证金贷款条件与条款,只适用于经客户要求及本公司同意为客户按照本协议的条件与 条款提供保证金贷款安排的任何帐户。
  • 1. 释义
    • 1.1 在本附表内,以下字词除非在行文上有特定意思,否则释义如下:
    • “融资安排函件”指本公司提供予客户之有关融资之函件;
      “债务”指任何支付或偿还金钱之责任,不论实际或或有的亦然;
      “负债”指以下各项之总计:
      • 所有客户现时及/或将来实际及/或或有的拖欠本公司之债务或其他责任(不论以任何 货币显示,亦不论客户以主要债务人或以担保人的身份,也不论是单独、各别或与其他人联同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从任何往来、贷款或其他帐户(不论已存在或在本协议签订日后才开立之帐户)中预支之所有款项,以及在货币和其他金融交易中引起之所有金钱上之责任;及
      • 发出还款要求前和自发出还款要求日至付款日期间,以及作出裁决之前及之后,就上述 (a)段所提及之款项和负债所引起之任何利息(不论上述任何各项是否已经予以资本化); 及
      • 在完全弥偿基准之上,本公司以任何方式就上述债务和负债或就本协议所引起之所有收 费、佣金、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在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法试图讨回任何该等债务或负债而引起之任何外汇损失及开支。
      • 「保证金帐户」是指具有融资便利的帐户。
    • 1.2 凡本协议条款与本附件一条款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以本附件一之条款为准。
    •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协议内所定义之词语在本附件一内意义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本附件一中所提述的条款的是指本附件一所载的条款。
    • 1.4 融资安排函件之条款及客户就融资而作出之任何授权书构成本附件一之一部份。
  • 2. 保证金证券交易帐户
    • 2.1 作为本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之代价,客户以第一固定押记之形式持续性地抵押予本公司, 所有以下提述之证券作为支付及清偿其被要求时须缴付之负债之担保。该等证券乃客户现在 或在任何时候为了促成提供与帐户相关之融资而存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 人或保管人或任何人士,或由此等人士所拥有、託管或控制之所有客户之证券,包括就该等 证券而派发或支付之所有股息及其他分配,以及在任何时候以赎回、花红、优先股、认购权、购买代价或任何形式所产生之权利或就上述证券而产生或被提供之所有证券(以及就其等分 发之股息及其他分配)、权利、款项或任何性质的财产(「保证金证券」)。
    • 2.2 客户承诺:
      • 通过向本公司支付足够款项之方式,或通过在本公司存入(或促使存入)足够证券之方式, 以维持融资安排函件中规定的或本公司不时决定之保证金水平(「保证金」);
      • 在本公司之要求下,立即向本公司并以可自由提取使用之现金支付有关之款项及/或向本 公司交付相关之额外证券,作为负债之额外或替代抵押品;并且,为免存疑,按本条款下存放于或交付给本公司之任何证券将构成保证金证券之一部份。
    • 2.3 本公司从客户收取之任何款项,均可以在本公司认为合适之时间内存于一个生息之暂记帐 户内,但同时本公司没有责任以该等款项或其任何部份以清偿任何负债。儘管有任何该等款项,倘若发生破产、清盘、解散、债务重整协议或安排,本公司可就该等款项及负债之全数或任何部份以尤如本抵押不存在时会採用之同样方式,提出债权证明和同意接收相关之摊还债款或债务重整协议。
    • 2.4 客户应每月按照融资安排函件内指定之正常息率支付本公司负债相关之利息;然而,若发 生任何违约事项,上述正常息率将被融资安排函件内指定之违约息率所替代,而该替代将于发生该违约事项当日即时生效,除非本公司另有书面协定。
    • 2.5 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但无责任)可随时及不时并无须事先通知从本公司处开立之任何帐 户或客户在其他一个或多个集团成员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内扣除到期及客户按本附件一以上 2.4 或 2.5 条款应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户承诺应本公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签署本公司可能随时及不时要求之行动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项该等扣除全面生效。
    • 2.6 本公司获客户授权代表客户以客户的名义:
      • 利用融资安排或从客户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提款缴付按买入价购买的证券,或看似为 客户买入者,并以用客户的名称发出的购买单据为证据,而同时利用从客户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提款购入或看似购入证券,并将之存入任何该等帐户。此外,本公司可以从该融资安排或客户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提取该等金额以缴付客户因保证金证券而亏欠的经纪佣金、费用、垫付费用、收费及其他金额。
      • 从客户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提取已卖出或看似已卖出的该等证券,并以客户名称发出 的卖出单据为证据,而同时把从客户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提取而卖出或看似卖出的证券所得的淨收入存入该帐户,或把淨收入悉数或任何部分作爲偿还任何融资。
  • 3. 保证金证券
    • 3.1 倘若客户毫无扣减地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负债金额,本公司将处置因保证金证券而产生的抵 押。
    • 3.2 授予本公司之抵押乃持续抵押,不应因任何中期支付或清偿全部或任何部份负债而解除, 或因结束客户在本公司处开立之任何帐户而解除。
    • 3.3 在此授予本公司之抵押,乃添加于且不减损本公司现有或今后可能从客户或为客户而持有 之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保证,且本公司可能因其他原因而享有的抵押品或其他保证或任何留置权(包括在本协议之前之任何抵押、押记或留置权),或并非本协议订约方之任何人士就本协议下保证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项和负债而承担之责任,均不会在任何方面因在此授予本公司之抵押而受到损害或影响。本公司拥有全权酌情处理、交换、免除、修改或放弃完成,或放弃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保证或其也现在或嗣后可能享有之其他担保或权利,或对任何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给予付款宽限时间或任何宽免,而不会解除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客户之负债或本协议下设立之抵押。本公司从客户或有责任付款之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收取之所有款项,本公司可应用在任何适用之帐户或交易。
    • 3.4 在本抵押持续期间,客户须支付所有有关任何保证金证券应付之款项,惟本公司若认为恰 当,可代客户付款。本公司如此支付之任何款项,客户须立即偿还,及在还款前该款项按适用息率附加利息,并成为保证金证券上之押记。
    • 3.5 在附加于及不影响本公司在法例或本协议下,其可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其他 类同权利之情况下,所有本公司持有或拥有之证券、所有应收款项、款项及客户之其他财产 (客户单独或联合持有),均受制于本公司之一般留置权下作为持续抵押,以抵销及解除客户在证券交易业务中对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之所有责任。
  • 4. 声明、陈述、保证及承诺
    • 客户向本公司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并无他人同时拥有有关保证金证券之任何权益,并 承诺除按本协议之条款外,不会沽出保证金证券,不会授予保证金证券之期权,亦不以其他方式处理保证金证券,以及不在保证金证券上设定或允许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

    第四部分 – 风险披露证明书

  • 证券交易的风险
  •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同时,证券价格可升可跌,及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 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 客户的资产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风险
  •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 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 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你的证券或证券 抵押品、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 假如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 限于你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专业投资者,你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若你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 14 日向你发出有关授权 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你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你的授权将会在没有你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你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 书,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淮将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 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你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授权书。
  • 倘若你签署授权书,而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 将对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你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你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你损失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证金贷 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麽 你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你帐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 持牌人或注册人注意事项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至少每年与客户确认到底该客户是否希望撤销该项授权。为了清楚 说明起见,持牌人或注册人只需在该项授权届满的日期之前通知有关客户,指明除非客户在委託授权届满的日期前以书面明确地撤销该项授权,否则该项授权便会自动续期。
  •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你 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 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 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 你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将要为你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 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你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 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你。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照试验计划”验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 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你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谘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你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 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 期权
  • 不同风险程度
  •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瞭解其打算买卖的期 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 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 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 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 出售(售沽出”或“卖出”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 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 过期权金。儘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 关责任(例如在什麽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 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瞭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 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 佣金及其他收费
  •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 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淨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繫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 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鑑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 货币风险
  •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 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 交易设施
  •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电脑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 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得的赔偿或会 受制于系统供应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 电子交易
  •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 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 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 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 场外交易
  •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淮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釐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 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瞭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 杠杆及反向产品
  • 槓杆效应会令槓杆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 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槓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槓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 认股证
  • 与股票不同,认股证有到期日,并非长期有效。除了决定认股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 外,所有其他市场因素(包括认股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也会影响认股证的价格。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隻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 牛熊证
  •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 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牛熊证的持有人等同牛熊证发行商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发行商的资产并无任何优先索偿权;牛熊证的投资者须承担发行商的信贷风险。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牛熊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结构性产品如牛熊证是槓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槓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牛熊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牛熊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牛熊证可能一文不值。牛熊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或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隻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 交易所买卖基金
  •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以资产淨值量度)与相关指数的表现不一致。出现模拟误差 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跟踪策略失效、受基金需支付的费用及支出的影响、基金的计价货币或交易货币与相关投资所用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差价,又或基金所持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企业活动,例如供股,派发红股等。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但这并不保证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场。此外,若交易所买卖基金有使用结构性票据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这些工具在第二市场的买卖并不活跃, 价格的透明度又不及现货证券,则基金的流通风险会更高。这可能导致较大的买卖差价。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踪的指数的相关分类或市场及所跟踪市场内出现的经济、政治、货币、法律及其他风险。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会投资于由交易对手发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以模拟相关指数的表现。这类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或会因交易对手违责而蒙受损失,亏损金额可高达衍生工具的全部价值。故此,投资于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除了要承受相关指数成分证券所涉及的风险外,还要承受发行这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

    第五部分 – 私隐资料政策

  • 1. 作为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客户(“客户”),客户在申请开立帐户,延续帐户及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要求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资服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提供其个人资料(“个人资料”)。
  • 2. 若客户未能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会导致无法开立或延续帐户或建立、延续或提供投资、买卖或有关服务。
  • 3. 在客户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本公司亦可能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 4. 任何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均受到私隐条例的规管:
    • 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日
    • 进行信贷检查;
    • 确保客户的信用持续良好;
    • 宣传投资、买卖或相关服务或产品;
    • 支援在任何文件上与本公司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声明;
    • 协助其他有关方面、专业人士、机构或有关的监管机构核实与本公司的服务有关的某些事实;
    • 根据本公司须遵守的法例及监管条例要求作出披露;
    • 进行有关业务时,构成资料接受人的部分纪录;及
    • 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或由其引申而起的任何其他用途。
  • 5. 本公司会把个人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为以上第(4)段所述的进一步用途,把个人资料向以下人士提供: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款项支付、证券交收或其他和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
    • 任何一向或即将与客户有交易往来的个人或机构;
    •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收数公司(客户欠账时);
    • 任何与本公司业务有关或监管本公司业务的监管机构或交易所;
    • 任何承让人、受让人、代表、承继人或客户帐户的受让人,及客户的授权人;及
    • 本公司任何实质或潜在的承让人或参与人、分参与人或受让人。
  • 6. 个人资料可能会被传送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并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处理、保留或使用,并会传送至为本公司的业务运作而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
  • 7.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根据私隐条例适用及披露本公司不时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
  • 8.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任何个人均有权:
    • 审查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 要求经纪行改正有关客户不准确的资料;
    • 查悉本公司的个人资料政策与实务及查询本公司所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的种类;及
    • 关于客户的信贷状况,客户可以要求本公司告知会定期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哪几项个人资料,并向客户提供进一步资料让客户能够接触相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并提出修改资料的要求。
  • 9. 根据私隐条例,本公司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处理要求取得个人资料的申请。所有取得 或修改个人资料的申请(当客户向本公司要求取得个人资料后,认爲本公司所提供的 资料有误),或要求取得关于政策和实务及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请致函:
  • 资料保护主任
  • 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第2期12楼1214A室
  • 电话:(852)3704 9588     传真:(852) 2321 9997

    第六部份: 美国《外国帐户税收从法》

  • 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与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合作为遵守任何税收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 《外国帐户税收从法》)及香港的法律、国际条约或政府协议,而採取必要措施。这些措手不及可能对包括客户或实体客户的实益拥有人进行国籍和纳税人身份调查、向机构(包括香港政府和美国政府)披露税务信息和帐户信息,及扣缴税收或在因由的情况下终止客户享有的服务,惟前提是国籍和纳税人身份 调查,客户与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任何税法,国际条约或政府协议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没有提供对上述调查必要的信息。他们没有陈述及保证所提供的有关客户的《外国帐户税收从法》地位 和文件或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或他们不同意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向香港政府和美国政府披露上述信息)。客户确认,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已与美国财政部国税局注册为外国机构,而因此,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须遵从与国税局订立的有关维持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的外国金融机构身份的协议的条款。儘管《客户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客户在此:
    • 同意向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提供不时及任何时候全权酌情及判断为必要的所有信息,用以促使或协助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下的任何或所有义务,以及不时经修订或修改的义务。
    • 假如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规定将防止、阻碍或妨碍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客户在此豁免该规定,并进一步同意,在紧接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后,签立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向客户出示的证明豁免的任何文件;
    • 确认,如果客户未能立即提供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在本第22条下要求的任何信息,客户可能有责任就客户帐户收取而按照《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合资格作出预扣之任何款项,支付30 %预扣税。
    • 进一步确认,如果客户不遵守本第22条下的任何义务,此不遵守须被视为本《客户协议》下的违规事件,其将令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有权使本《客户协议》A 部分第19条下的任何或所有补救措施;及
    • 假如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被徵收或产生任何损失、成本、开支、费用、罚款、税项、强行徵费、关税或惩罚,而上述各项以任何方式有关客户未能履行其在本第22条下的义务,客户同意向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作出补偿、抗辩及使其不受损害,并进一步承认及同意,本弥补须在本《客户协议》终止后仍生效。

    第七部份: 人民币计价证券之具体风险

  • 人民币证券受汇率波动影响,汇率波动可能同时产生机会和风险。客户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 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时亦受到每日限额及不时变化等其他限制。客户应留意不时适用的兑换限制及其变动。 如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的限额,客户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如客户希望透过银行收取款项(例如售卖收益及股息),客户应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结算之用。人民币证券交易的结单及成交单据所示的任何人民币兑换。乃基于联交所在上午十一时或不时规定的其他时间就该货币所提供的现行汇率而进行。 然而,实际于交收或者其他兑换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将根据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主事人按当时市场的通行汇率而决定。如客户提供交收之款项为人民币以外之货币,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将作为主事人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汇率决定将交收之款额兑换。人民币证券交易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作为单位。 可是。所有交易相关费用(包括印花税,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均由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代表客户以港币支付予税局、证监会及联交所。在人民币交收款额中,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须将相等于交易相关的费用款额兑换成港币,以作交收之用。 就相关费用的外汇兑换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须由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而非客户负责。客户无权就上述货币兑换时产生的任何收益提出索偿。
  • 如本声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沪股通股票特别条款及细则

  • 警告:本文件载有透过沪港通投资及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部分(而非全部)特点及风险披露的简要,并不拟作全面详尽的概要。倘若阁下对投资及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所涉及的风险有任何疑问,务请阁下寻求独立的财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本文件的内容未经任何监管机构审阅。
  • 透过沪股通服务投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之重要风险
  • 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前,应审慎阅读本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例如:产品章程及于本行网页刊之常见问题)(合称“有关文件”) 所披露的细节及风险。
  • 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项而导致投资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而蒙受的金钱损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市场(联交所)上买卖的产品,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 另一方面,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亦不受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 额度用尽
  • 当北向交易的总额度馀额少于每日额度时,相应买盘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但仍可接受卖盘订单), 直至总额度馀额重上每日额度水平。
  • 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即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 。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视乎总额度馀额状况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 交易日差异
  • 由于沪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 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 即日回转交易限制
  • 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并不允许即日回转交易。客户只可在交易日后的交易日(T+1 日)或之后才可售出于交易日(T 日)买入之股票。 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对于将 A 股存放于本行以外的券商之投资者而言,如果需要透过本行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 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T 日)开市前成功把该 A 股股票转至本行帐户中。客户应预留最少 3 个工作天以便本行完成有关由其他金融机构转移 A 股股票到本行的操作。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 合资格股票被调出合资格股票之范围
  • 当一些原本为沪港通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客户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
  • 货币风险
  • 客户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 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亦会有所损失。
  • 其他税务弥偿
  • 阁下经沪港通进行买卖,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项:
    • 投资或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所产生或面临的任何税款、徵费、收费、预扣款项或声明(包括但不限于因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增值所产生的资本增值税)(「税款」)可由本行在合资格沪股通股票项下应付阁下的一切款项或在阁下已有的银行账户中扣除或预扣。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不时产生的税项,包括税款、徵费及类似收费、在产品增值中预扣或扣除的税款,以及该等发行人、其代理人或任何相关代理人或机关及/或相关机关认可的任何结算或託管代理人预扣的其他款项。
    • 阁下确认本行就相关机关徵收税款(包括追溯徵收的税款),或只能在任何合资格沪股通股票赎回、行使、转售、平仓或终止后或该等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佔出售收益汇回后,才釐定该等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佔的税款。阁下同意在每次收到任何要求时,向本行或其代理人支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以商业上合理方式釐定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佔税款。
    • 阁下同意对本行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管理人员、董事、僱员、顾问、代理和控权人士(各为 「获弥偿人士」)承担(无论是共同或共同及各别)由于税款或违反阁下所作任何陈述、担保或协议而导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或一切损失、申索、损害赔偿、判决、法律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开支(包括任何调查及准备工作的费用)作出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阁下同意本行并不需要代阁下处理税务协定申索。
  • 「沪股通」股票投资服务附加条款及细则
  • 本条款及细则载明贵客户与本行就阁下使用「沪股通」股票投资服务的各项权利及责任。本条款及细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
  • 1.解释
    • 1.1 若本条款及细则与( a ) 「股票投资受服务条款及细则」或(b)本行及客户之间有关买卖证券不时有效之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或( c )客户及任何其他本行联繫公司之间有关买卖证券之任何协议的条款有任何抵触或差异,应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为免引起疑问,电子理财服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于以电话或互联网发出之指示。
    • 1.2 于本条款及细则内,
    • 「监管机构」指香港交易所、上海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
    • 「沪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就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之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 「沪港通服务」指由本行提供之交易指示传递服务,以使客户可透过本行委任的股票经纪发出有关于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买入卖出指示至上交所;
    •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香港中央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指一系列于上交所上市及可根据沪股通机制买卖的股票。此等股票之名单及资格将不时由港交所更新。
  • 2. 交易结算及结算指示
    • 2.1 就买入交易指示而言︰
      • 在发出买入交易指示前,客户须确保持有足够人民币而支付有关结算;
      • 客户授权本行在交易日当日从客户之结算户口扣取结算买入交易指示的款项;
      • 客户明白及同意如因任何原因本行未能于交易日当日从香港中央结算或本行之股票经纪或託管人取得全部或部份代客户买入之沪股通股票,本行只可于交易日存入本行于交易日当日从香港中央结算或本行之股票经纪或託管人取得之实际数量沪股通股票予阁下之股票户口。
    • 2.2 就卖出交易指示而言︰
      • 在发出卖出交易指示前,客户须确保持有足够相关股票而完成有关结算;
      • 本行将于交易日当日在从股票经纪且收到卖出款项后存入有关款项予客户之结算户口。
  • 3. 交易限制
  • 客户同意完全符合及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上交所、港交所、本行及其股票经纪不时制订及实施之交易限制所约束︰
    • 客户只可发出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限价指示。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完结前发出之限价指示均会以竞价限价指示传送至上交所并且参与开市集合竞价。客户应注意上交所的限价指示与港交所限价指示并不相同。上交所限价指示可于指示价位或更住价位成交,但港交所限价指示只可于该指示价位成交。
    •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受监管机构订明的价格限制所规限,而此等价格限制可能不时有所更改而不会获预早通知。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的指示价位必须在所规定价格限制的范围之内,否则有关交易指示将被本行、其股票经纪或上交所拒绝。
    •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监管机构不时宣佈的总额度及每日额度所规限。客户明白客户的沪股通交易指示可能因总额度及每日额度(由港交所计算及公佈)用尽而被港交所、本行或其股票经纪所拒绝。
    • 上交所并不接受落盘后更改。客户同意如欲修改沪股通交易指示,有关未成交的交易指示将会先被取消、然后再发出新的交易指示。因此在发出新交易指示时,原有交易指示之优先次序将不复存在,而新交易指示亦将受每日额度及总额度结馀限制所规限。
    • 市场可能出现合资格沪股通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况,例如沪股通股票被纳入「风险警示板」。
      「风险警示板」函盖之股票范围可不时更改而不作预先通知。如原属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证券被列入
      「风险警示板」,客户将只可透过沪股通卖出有关股票而不能再买入有关股票。
    • 不允许即日买卖。客户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并不能于有关买入股票交易完成结算前卖出。有关股票交易结算只会在根据港交所操作守则有关股票不再被限制的情况下完成。
    • 如客户发出的交易指示之指示数量大于上交所订下之最高数量,本行或本行股票经纪将以符合有关限制之方式把有关交易指示分拆为多个附属交易指示并传送该等附属交易指示至上交所。
    • 沪股通服务不接纳包含碎股的买入交易指示。但客户可以透过沪股通服务卖出碎股,前提是该等交易指示是关于出售客户相关 A 股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
    • 根据适用法规,倘:a. 客户于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上市公司」)的持股超过相关机构不时订明的门槛;及 b. 相应的交易于购买交易后六个月内发生,反之亦然,则「短期盈利规则」规定,客户须归还在中国上市公司股份(例如 A 股)买卖所得的任何利润;此外客户须(且客户有责任)遵守该「短期盈利规则」。
  • 4. 境外持股限制
    • 根据适用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可持有一间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数目有其限制,而所有境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上市公司的最大合计持股亦有限制。阁下有责任遵守该限制。此等境外拥有权限制可适用于总额基准(即包括同一上市公司在境内及海外发行的股份,而不论相关股份是透过沪港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或是其他投资途径而持有)。
    • 倘某 A 股的境外持股合共达 28%,则联交所将不会接受任何进一步的买盘,直至持股已降至 26% 为止。
    • 倘某 A 股的境外持股合共达 30%,则联交所将识别相关交易所参与者(按后进先出基准),并要求该等交易所参与者于联交所指定的期限内出售该 A 股。在该情况下,监管机构或会要求本行、本行委任之股票经纪及/或託管人出售客户在相关证券的持股。客户同意本行不须就本行、其股票经纪及/ 或託管人因执行监管机构之命令而可能引起或导致客户承受之损失负责,并作出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
    • 客户须负责遵守相关机构不时施行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作出任何相关申报。
  • 5. 企业行动
    • 根据中国现有的市场惯例,参与 A 股交易的投资者将不能委派代表或亲身出席会议,这一点有别于香港现时就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惯例。
    • 由于本行从香港中央结算收到有关客户享有之企业行动分派款项已经是除税后款项,因此除另有注明外,在本行刊发予客户有关于企业行动之通讯上提及的分派比率均是除税后比率。
    • 本行并不亦无法确保任何公司企业行动公佈是否准确、可靠或及时,且本行不就任何误差、不准确、延误或遗漏或因依赖该等公佈而採取的任何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属侵权责任、合约责任或其他责任)。本行明确表示,概不就目的对任何公司公佈是否准确或有关资料是否合适的一切明示或暗示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 有关于上交所上市证券的企业行动公佈将由有关发行人透过上交所网站或监管机构认可的途径发佈。客户应注意有关企业行动公佈可能只以简体字发佈,而未有繁体字或英文版本,本行并不承担仕提供有关译本之责任。
  • 6. 投资者保障
    • 买卖 A 股并不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有别于买卖联交所上市证券,如客户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或注册人士失责而蒙受任何损失, 客户将不会获得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
    • 由于 A 股并非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故客户不受《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保障。因此, 客户参与沪港通北向交易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的保障。
    • 中国结算已设立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淮并监督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倘中国结算(作为主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则香港中央结算表示将本著真诚透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透过中国结算的清盘程序(如适用),寻求向中国结算追收有待收回的 A 股及资金,再由香港中央结算将按相关机构订明的比例向结算参与者分派所收回的 A 股及/或资金。之后本行将只会分派直接或间接从香港中央结算收回的 A 股及/或资金。儘管中国结算失责的可能性被视为微乎其微,但投资者于参与沪股通前应知悉此安排及其潜在风险。

    第八部分: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证券交易

  • i.客戶须遵守不时适用于SPAC证券服务及透过使用此服务进行交易的所有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由监管或政府机构、交易所、市场、结算所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所制定的所有规定及作出的要求(「市场要求」)。
  • ii.根据港交所规则第 592 及 593(6)段,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可购买在主板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权证。为了遵守规则,客戶在此声明并保证是允许交易 SPAC 证券的专业投资者, 及明白如违反港交所有关仅限专业投资者买卖SPAC证券的规定,利弗莫尔证券亦有权利将已结算仓盘解除,有关仓盘须于结算后三日内解除。客戶明白有关规定,并知悉不合资格的投资者或要因相关仓盘被强制解除而遭受的潜在亏损。
  • iii.客戶作为委托人,须负责有关使用SPAC证券服务及透过使用此服务进行交易所涉之所有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利弗莫尔证券及其代理人均毋须对客戶可能代表之任何人士承担任何责任。客戶同意,利弗莫尔证券可售或提出由其关联实体出 售其代表所收到或持有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以清偿由客人或其代表向公司、其关联实体或第三方欠下的任何负债。
  • iv.利弗莫尔证券有绝对酌情权不时添加或修改SPAC证券服务的任何条款,以确保或促进符合任何市场要求或达到此公司认为合适的目的。此外,客戶同意SPAC证券服务中有关特定交易所的服务,将会或现正由利弗莫尔证券提供,并须遵守此公司不时规定的附加条款及载列于有关附件的附加条款。上述附加条款和修订后的条款将构成本客户协议书的一部分,并须与客户协议书一并阅读。客戶持续使用SPAC证券服务, 将构成客戶接受附加条款和修订后的条款 。
  • v.客戶已被邀请仔细阅读并考虑利弗莫尔证券可能不时提供的条款及风险披露声明,当中列明有关使用SPAC证券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所涉的风险,并获邀请提出问题,并在适当时咨询独立意见。
  • vi.客戶须向利弗莫尔证券及其代理人支付和付还由客戶与利弗莫尔证券不时同意的或任何市场要求所规定的所有佣金,和公司或其代理人就客戶使用SPAC证券服务而产生或被征收的费用、收费、成本、开支、征费、罚款和税款。利弗莫尔证券及其代理人保留权利- 为其就与客戶或客人戶的代表进行的任何交易或业务,而可能从任何人收取或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佣金、报酬、回扣或其他好处。
  • vii.利弗莫尔证券及其代理人毋须为其未就SPAC证券服务履行其任何各自的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惟未能履行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须是:
    a.监管或政府机构、交易所、市场、结算所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的限制、不作为、违约或行为;
    b.任何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暂停、受限或停止;
    c.任何结算所的结算交易受中断或无法进行;
    d.暴动、骚乱、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火灾或爆炸;
    e.第三方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系统的任何中断、延迟、故障、暂停或错误;
    f.超出利弗莫尔证券及其代理人的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在发生任何上述事件后,利弗莫尔证券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暂停、限制或停止提供SPAC证券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而不给予任何事先通知。
  • viii.利弗莫尔证券概不就以下各项目向客人负责:
    有关SPAC证券服务的任何间接、相应而生、附带、特殊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损失、负债、费用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的损失。
  • ix.利弗莫尔证券有权按其认为适当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其在本客户协议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而毋须事先通知客人或获得客人的同意。客人不得未经利弗莫尔证券的事先书面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转移或出售客人在本客户协议书下的权利、利益或义务。
  • x.假如客戶开始或继续使用SPAC证券服务,本客户协议书的条款(可能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须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为附加于管限客戶与利弗莫尔证券之间的账户关系的条款及条件。假如两者之间出现任何歧义,概以本客户协议书的条款为准。
  • xi.本客户协议书的条款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与本客户协议书及/或通过使用SPAC证券服务进行的任何交易的一切争议,应受香港特区法院管辖。
  • xii.使用SPAC证券服务存在限制交易的风险,客戶通过SPAC证券服务进行交易的指示或会不被接受。客戶了解其使用SPAC证券服务的相应责任,包括违反市场要求的后果。
  • xiii.假如客戶、利弗莫尔证券或其任何客户被发现已作出或可能已作出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没有遵守市场要求,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监管机构有权不向客戶提供SPAC证券服务及要求公司不接受客戶的指示。
  • xiv.假如客戶存在违反市场要求或不适当使用SPAC证券服务的情况,利弗莫尔证券有权向客戶发书面或口头警告;以及即时停止向客戶提供SPAC证券服务。
  • xv.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监管机构会应要求利弗莫尔证券关于客戶SPAC证券服务的使用,提供客戶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的数据和个人资料)。为履行协助调查或监察的责任,利弗莫尔证券或会将客戶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的数据和个人资料)提供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或其他监管机构。假如客戶违反市场要求的情况或者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客戶可能会接受监管调查及承受相关法律及监管后果。
  • xvi.相关风险披露如下:
    • 信息有限:在传统的IPO中,寻求上市的公司通常需要在上市前提供披露,并通过尽职调查程序。使用SPAC,披露要求较少,投资者可以仅根据发起人和管理团队的声誉进行投资。
    • 投机性投资:SPAC的投资者可能会接触到风险状况各异的国内外公司和业务,并且可能会遇到专注于高风险而不关注长期风险的长期投资类型的商业模式。SPAC可能专注于短期或时尚业务,而不是可行的长期业务的行业或商业模式。
    • 费用和发起人奖励:SPAC发起人通常根据SPAC的IPO价格与目标公司选择传统IPO可能获得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获得报酬。一般而言,当SPAC从公众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时,公众投资者通常会支付投资银行费用,及给予发起人约定的SPAC权益,以及可能的其他间接费用。因此,一些市场参与者认为SPAC收费比传统IPO更昂贵。
    • 利益冲突和欺诈:SPAC流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奖励确定收购目标的承销商和发起人。投资者应注意SPAC发起人与SPAC股东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发起人(鉴于他们在SPAC普通股中的权益折扣很大)在收购完成后可能会获利,即使收购对投资者而言是不成功的。这也增加了对目标公司前景的虚假陈述或遗漏导致资金滥用和潜在欺诈的风险。
    • 交易价格:在IPO期间,但当SPAC单位开始交易时,其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有时甚至会在确定合并目标之前波动很大。鉴于上述费用,以高价购买可能会使投资者在收购完成后更难看到其投资的正回报。